北臺區域發展推動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求北臺區域整體發展綜效及競爭力之提升,在互利合作的基礎上,協助區域內各地方推動各項重大計畫或跨區域建設開發事業,特成立「北臺區域發展推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北臺區域發展推動委員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所稱「北臺區域」係指宜蘭縣、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市、新竹縣與苗栗縣等八個地方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轄之行政區域範圍。但其他鄰近地方若有關聯之重大計畫或建設開發事業需由本委員會協調推動者,得經本委員會議決後納入之。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確立北臺區域發展定位、發展目標及發展政策之協調、整合與推動事項。
2. 協調並整合推動北臺區域內之相關聯重大計畫。
3. 北臺區域內之相關聯重大計畫與實施事項之研究與建議。
4. 推動北臺區域內地方整合性發展必要法令之研訂。
5. 有關北臺區域性重大計 畫推動經費之籌措及協調事項。
6. 其他北臺區域發展有關之重大建設計畫或開發事業之研議、協調與實施事項。

第二章 組織與職權

第四條

本委員會由當然委員8人及一般委員8-16人組成。當然委員由北臺區域內8個地方政府首長擔任,一般委員由各當然委員推薦專家學者及產業企業界人士1-2人提報委員會議通過後聘任之。解任時亦同。

第五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統籌推動區域內各項協調事項,並主持本委員會會議;主任委員由當然委員以協調方式每年輪流擔任之;輪值主任委員任職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該年度主辦單位,主導推動本委員會之相關業務及計畫。

第六條

本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1. 研商委員會之召開事宜。
  2. 訂定及變更組織章程。
  3. 議決北臺區域各地方當年度所提出之各項提案。
  4. 議決一般委員之聘(解)任。
  5. 議決與本委員會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

本委員會一般委員任期為一年,得連續聘任一次。

第八條

本委員會下設置「北臺區域發展推動委員會發展推動組」(以下簡稱推動小組),並設執行長一人,由輪值主任委員就推動小組成員中指派兼任之;承主任委員之令,綜理本委員會各項行政會務。推動小組成員由各地方之當然委員指派所屬地方政府副首長或相關一級單位所屬機關首長一人常任之。推動小組成員及其所屬單位、機關,為本委員會與各地方政府之當然連繫窗口。

推動小組之主要任務係對有關本委員會之各項辦理事項進行事前協商與溝通,並做成初步建議,提供委員會會議參考。

第九條

本委員會得就與北臺區域相關重要發展議題交付各縣市成立議題小組負責推動。議題設定及負責縣市由委員會議議決之。各議題小組之工作情形與議題間交流由推動小組統籌之。

各議題小組成員由各地方之當然委員指派所屬地方政府副首長或相關一級單位所屬機關首長一人常任之。議題小組成員及其所屬單位、機關,為本委員會與各地方政府就該議題之當然連繫窗口。

議題小組應針對各該議題與其他縣市橫向聯繫、協商與溝通,每季至少召開一次小組會議,年度結束時彙整提出建議及推動成果。

第十條

委員會及推動小組會議召開所需之各項行政幕僚工作,由北臺區域各地方政府就其所屬機關單位指派固定專任擔任單一窗口,綜理本委員會及推動小組之各項工作籌備及會議召開等幕僚工作。

當年度之委員會議及推動小組會議由當年度輪值之主辦單位負責主辦並整合各項幕僚工作,各地方可針對當年度討論之各議題,另邀請相關單位其他專人,協助工作計畫之籌備與推動事宜。

第十一條

次年度輪值主辦單位之行政幕僚工作人員應於每年12月1日前將次年度委員會會議及各議題推動工作計畫構想書彙整完成,提交年度輪值主辦單位編製年度工作計畫書據以施行。

第十二條

本委員會當然委員、推動小組、行政幕僚及各議題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之一般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交通費。
委員會議、推動小組會議召開期間之一切費用,由當年度輪值之主辦單位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十三條

本委員會會議原則於每年三月召開,由輪值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認為有必要時,得經徵詢當然委員過半數同意後,召開臨時會議。本委員會會議就推動小組提案建議事項進行討論,並以合議方式做成決議。但下列事項,須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由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本會之解散。
    3. 其他與縣市發展有關之 重大事項。

本委員會決議事項,各地方之當然委員同意納入各地方政府施政計畫並配合編列相關年度預算。

第十四條

推動小組會議,於每年委員會會議前一個月召開,由執行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並得視實際需要由執行長召開臨時會議。
推動小組會議之決議採合議制方式進行,最後由主席綜合討論意見並做成決議。為應推動小組會議之需要,得隨時邀請相關學者專家與產官學界人士列席提供諮詢意見。
推動小組會議決議事項,由輪值主辦單位做成會議紀錄提報本委員會會議討論核備。

第十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章程送北臺區域內各地方政府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錄 組織架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