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9年6月9日都字第0990002727號令發布
一、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區域合作、跨域治理及永續發展」作業執行經費,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範圍需依據「國土空間發展策略計畫」內容,針對每個城市區域及東部地區之核心問題進行規劃,計畫主軸項目內容包括:
(一) 產學研整合發展。
(二) 策略性地區發展。
(三) 運輸系統與土地使用整合。
(四) 文化觀光。
(五) 氣候變遷調適。
(六) 其他符合計畫精神者。
三、本計畫補助比率依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所訂地方政府財政級次,最高補助比率:直轄市政府50%,縣(市)政府第一級為80%、第二級為85%、第三級為90%。地方政府應提列足額之配合款,未能足額提列配合款者,本會得停撥其當年度或停編以後年度之補助預算。
四、地方政府應於本會所規劃之補助項目作業期限內,檢附完整的提案內容依規定向本會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五、各項申請補助計畫收件完成後,由區域平台邀集區域內縣(市)召開會審會議,並將結果提送本會。本會就計畫之基本方向、內容,以及前置作業、效益評估、配合事項之辦理,邀集相關機關召開會議討論進行審查(計畫審查評分及審查重點表如附件一)。
六、申請補助計畫經審查通過後,地方政府應於通知函到一個月內修正計畫書,並提報本會核定後據以實施。
七、撥款程序:
(一)計畫案件發包後應將已完成發包權責之合約書副本1式3份、領款收據(抬頭應書寫本會全銜、加蓋印信、載明日期)函報本會,依合約總價之中央補助款撥款百分之三十。
(二)期中簡報經地方政府審核同意後,檢附領款收據、期中簡報書面資料(或報告書)3份,函報本會,撥款百分之四十。
(三)結案後,應檢附計畫經費結算明細表、領款收據、成果報告1式3份,函報本會,撥款百分之三十。
(四)補助經費以辦理核定計畫項目為限,如經費不足時,超出部分由地方政府自行籌措補足;如經費有賸餘時,應按補助比率繳回。
八、計畫執行管控:
(一)地方政府應於第一次核撥補助經費後,按季將計畫實施進度、經費實支情形等,報本會備查。
(二)為掌握計畫進度與品質,本會將於執行期間進行訪視、輔導、查核、評鑑,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及提供所需資料。
(三)前項督導查核結果,執行成效不佳者,除將查核結果函請受補助地方政府首長加強督促外,並將列入紀錄供爾後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
九、地方政府應指定專人或成立任務編組及地方諮詢顧問小組協助辦理本計畫,以確保計畫有效執行及品質。
圖:
日期:20100709
分類:發展推動
地區:台北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