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推動

建立「北台灣區域合作平台及運作機制」之評估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副研究員 陳華昇

馬英九總統擔任台北市長期間,一直致力促成北台灣區域合作,其目的在使北部地區各直轄市、縣市,能夠進行跨行政區共同事項與業務的合作,以解決各地方政府和基層民眾關心的跨域問題。馬總統在台北市長任內,即與北部各縣市首長共同努力,成立了「北台七縣市論壇」,後來又轉型成為「北台區域合作發展推動委員會」,其宗旨是在促進北台灣各直轄市、縣市的區域合作,以打破縣市分界區隔之樊籬,整合區域內各縣市之力量,並共同分享彼此的資源,而營造對各縣市都有利的發展前景。

事實上,我國北部區域、中部區域和南部區域,均分別設有非正式的縣市合作機制,惟目前仍屬各縣市政府首長和單位主管參與的任務型或聯誼性編組,其組織較為鬆散、缺乏明確定位、任務方向未臻明朗,而且欠缺有效的誘因促使各縣市進一步合作,故尚未真正發揮促進區域內縣市合作之功能。因此,無論是「北台縣市論壇」,或者是轉型後的「北台區域合作發展推動委員會」,其實都只是一種非正式的甚至是聯誼性質的各地方首長的聚會,雖然也有助各縣市首長的溝通,可以針對未來可合作事項交換意見,但畢竟仍只是非正式協調平台或機制,難使各縣市政府進行有效的、實質的合作。而在此強調區域合作與整合以及區域總體開發建設的時代中,如何建立較為正式的合作平台與機制,以進一步促成區域內各地方政府有效率、能收實益的業務合作,攸關整體區域發展與競爭力的提昇。

事實上,中央政府也體認到區域合作的重要性,因此亦在法制上鼓勵和促進各區域地方政府間的合作。其中,「區域計劃法」第十八條規定﹕為推動區域計畫之實施及區域公共建設之興修,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組成「區域建設推行委員會」,惟此區域合作機制主要目的在促進區域計畫和公共建設,較為偏向硬體方面的跨越合作,但對於若干非硬體建設之跨區合作事項(如水資源之分配運用,高中學區制可行性問題),則難以處理。所幸,去年(2009)年中立法院修正「地方制度法」條文,除賦予縣市單獨或合併後升格為直轄市之法源依據,同時也增訂了促進直轄市、縣市合作的條款。現行「地方制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項、促進區域資源之利用或增進區域居民之福祉,得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成立區域合作組織、訂定協議、行政契約或以其他方式合作,並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備查。」此已為北台灣各直轄市、縣市共同成立正式的區域合作組織建構了有利的法源基礎。

北台灣各直轄市、縣市過去以來既以建立了非正式的區域合作發展推動委員會,如今自宜援引「地方制度法」之規範,儘速改建為正式的區域合作組織,以期強化區域合作機制、組織之角色和功能,使其能夠在協調區域合作、推動區域整體建設時發揮更大的效用。如此透過北台灣區域合作組織之協調與整合,將可促使各市、縣摒棄成見,減少本位主義,共同推動互助互惠的合作,發揮區域建設發展的綜合效果,促進區域資源的有效運用,解決區域內共同面對的問題,而達到增進區域內各個縣市的共同發展和資源共享之目標。

 

 

(本文僅供參考,不代表本會立場)

資料轉載來源:http://www.npf.org.tw/post/1/7197

 

圖:

日期:20100323

分類:發展推動

地區:台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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